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保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的整洁。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