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