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