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