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徽州文书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徽州及周边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