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徽州文书档案,其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提供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