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古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