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建筑:(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二)开设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三)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举办文化体验活动;(四)开发旅游景点;(五)开展商铺经营、民宿客栈等活动;(六)其他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