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建筑:

(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开设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

(三)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举办文化体验活动;

(四)开发旅游景点;

(五)开展商铺经营、民宿客栈等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