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使用要求;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使用要求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行业指导要求予以规范,并分别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