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古建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制定消防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古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古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古建筑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鼓励在不损害古建筑结构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