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古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古建筑的维修,督促使用人对古建筑进行日常养护。

古建筑维修、养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古建筑专项保护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经专项保护经费补助维修、养护的古建筑出售的,应当从出售古建筑的收益中收回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