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古建筑维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维修古建筑应当制定维修方案,经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古建筑维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技术,充分利用原有材料,适度运用已验证有利于古建筑长期保护、具有可逆性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