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古建筑进行养护、维修;(二)落实古建筑防火、防雷、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接受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指导和培训;(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