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古建筑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

古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应当保证古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古建筑没有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