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古建筑保护规划。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古建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包含古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的保护图则,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