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古建筑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古建筑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撤销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评估,认定应当退出名录的,经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