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成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古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宗教文化、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
(三)在本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
(五)具有其他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
符合前款规定,但是已经灭失,按照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古建筑。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