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古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需列入名录的古建筑进行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