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古建筑;没有申报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申报。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