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古建筑普查、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