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建筑专项保护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建筑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