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专项发展规划;

(二)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本市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五)建立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六)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