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财政、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