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创业、产业投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