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创业、产业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