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科技金融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在科技和产业资源集聚区设立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投贷联动试点等融资业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