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