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产业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产业创新,推动新型显示器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物医药、现代种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各类产业的融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