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产业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建立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领军企业等企业创新主体的全过程培育链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