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建立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领军企业等企业创新主体的全过程培育链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