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开展农业种源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