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