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