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