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