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一)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
(三)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
(四)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可以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