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