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经批准或者未标明前款规定内容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并填报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调查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