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州(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

统计检查特派员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