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