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