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