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经营者应当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植物病虫害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