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