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