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