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五条有效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对出站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旅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