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十三条有效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专段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教练车证。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二级以上标准,专用教学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教练车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