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