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