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更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更新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更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更新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抗震、消防功能整体性提升方案,综合运用建筑抗震、消防新技术等手段,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性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